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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李正旺
被 上訴人 李清山
李政雄
李正信
李天賜
李玉蓮
洪莉莉
洪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53頁)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見本院卷第571頁至575頁)等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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