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何永順
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
劉敏卿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鄭喻云
被 告 郭柏賢
訴訟代理人 梁元慧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旻娟
林純瀅
被 告 林秀麗(即何俊榮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豐(即何俊榮之承受訴訟人)
何宙融(即何俊榮之承受訴訟人)
何沛瑾(即何俊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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