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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葉富雄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李玉海律師
被 告 康美斯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發
被 告 泳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士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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