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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14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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