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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柏廷
劉力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瑞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萬5,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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