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394,2024030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楊琇媖
楊琇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