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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陳槿沂(原名:陳淑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培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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