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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林泓均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碩律師
被 告 陳王添
訴訟代理人 黃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前段,於「本判決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592,2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6,7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因本件被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第六項前段部分漏未記載此部分,爰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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