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黃王梅鶯(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兆鵬(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輝邦(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偉達(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楊麗雲(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書鴻(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陳黃淑惠(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淑明(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黃王梅「英」、陳「王」淑惠之記載,應各更正為被告黃王梅「鶯」、陳「黃」淑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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