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541,20240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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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黃王梅鶯(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兆鵬(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輝邦(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偉達(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楊麗雲(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書鴻(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陳黃淑惠(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黃淑明(即黃炳炎之繼承人)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黃王梅「英」、陳「王」淑惠之記載,應各更正為被告黃王梅「鶯」、陳「黃」淑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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