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王思銘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林武一
訴訟代理人 林俊業
被 告 林靖傑
林蕴嫻
甘業鑫
甘在恆
林靖棋
林南榮
林南良
王仁進
王乙如
王毓媗
王德華
王櫻錦
王雅婷
王宥程
王柳慶
王湘妮
胡林素華
林偉夫
林佩儒
林幸男
林政泉
孫林淑連
江林淑婉
林進榮
林栯丞
韓復梅
林建泉
林素秋
林建華
林建城
林秀美
林子傑
林聖傑
林建樁
林建發
林素英
林雅琴
林碧松
林金元
黃秀菊
呂承彬
呂信賢
呂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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