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631,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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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被 上訴人 陳劉敏
賴松貴

林春吉
謝明義
李銀謀
陳阮寶貴

阮松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1,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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