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635,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原 告 陳佳鳳(即陳天賜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原 告 陳春樹(即陳天賜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陳佳玲(即陳天賜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建宏

林亞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佳玲為原告陳天賜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本件原告陳天賜提起本件訴訟後,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死亡,陳佳鳳、陳春樹、陳佳玲、陳建宏為其繼承人,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其等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117頁至119頁、131頁至135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表(置於彌封袋內)在卷可稽。

惟陳建宏既為對造當事人,關於原應承受陳天賜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無庸承受訴訟。

依上說明,應由陳佳鳳、陳春樹、陳佳玲聲明承受訴訟。

陳佳鳳、陳春樹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9頁至103頁、125頁至129頁),然陳佳玲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佳玲為原告陳天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