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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林保豐
被 上 訴人 黃奕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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