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715,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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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陳紹恩
被 上訴人 錢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76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1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上所載次序13之超過「本金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利息49,002元」部分、次序15超過「本金140萬元、利息124,734元」部分,依法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00,000元【計算式:(250萬元-110萬元)+(190萬元-140萬元)=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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