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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38號
異議人 張炳章
彌識習(原名黃淳賀)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上列異議人張炳章、彌識習(原名黃淳賀)、黃郁仁、黃文淑、黃千惠(下稱張炳章等5人)因與相對人黃有福、王清美、黃炳文、黃愫芬、黃美嬌、黃柏達、黃嘉聖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11
1年度司聲字第336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茲命張炳章等5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異議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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