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事聲,4,2023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聲明異

議(消債)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事聲更
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8日112年度事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