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66號
異 議 人 蕭仕華
相 對 人 徐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所為112年度事聲字第6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111年度司他字第132號裁定,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112年度司他字第77號裁定,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裁定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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