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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東貴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武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武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即新北○○○○○○○○)於民國64年5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武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武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陳東貴之叔叔,陳武吉於57年5月20日從工廠休假回來後便不見人影,親屬尋找多年均無下落,生死不明,後於101年6月5日通報並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武吉於00年0月00日生,於57年5月20日離家後,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15日准予對陳武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100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113年8月23日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相對人陳武吉為聲請人之叔叔,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陳武吉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自57年5月20日失蹤,計至64年5月2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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