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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熊珍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甘蘋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甘蘋蘋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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