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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胡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1,000元;
茲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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