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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問股)
相 對 人 季國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季國珍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季國珍(女、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季國珍(女、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現年103歲,因行方不明,自108年12月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滿百歲,且已失蹤逾3年等情,有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三等親及配偶查詢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本署111年8月11日新北檢增資第00000000000號函附相驗案件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111年8月9日移署資字第1110090054號函附出入境紀錄查詢、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1年8月9日新北永社字第1112210672號函附重陽敬老金領取查詢結果、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8月8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8400號函附喪葬紀錄查詢結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8月1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10160號函附喪葬紀錄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是堪信聲請人主張季國珍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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