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亡,39,2024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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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劉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正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劉正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正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正吉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自00年0月00日出境後未歸。

102年家人在吃年夜飯時,與失蹤人劉正吉最後一次電話連繫,其後失蹤人劉正吉電話便停用,音信杳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0年,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報失蹤人劉正吉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劉正吉於00年0月00日出境未歸,且於102年電話聯繫後,從此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其並於戶政事務所除籍等情,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4日裁定准予對劉正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9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劉正吉陳報其生存,或知劉正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堪信劉正吉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

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劉正吉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劉正吉與其家屬最後一次聯繫為102年吃年夜飯時,而102年農曆除夕為102年2月9日,有102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在卷為憑,可認失蹤人劉正吉於102年2月10日起失蹤,至109年2月10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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