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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音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譚小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譚小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即新北○○○○○○○○)於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譚小蕙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譚小蕙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88年3月31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譚小蕙於88年3月31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譚小蕙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譚小蕙之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内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等函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譚小蕙失蹤時年為77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失蹤人譚小蕙自88年3月31日失蹤,計至95年3月31日已屆滿7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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