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亡,57,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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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福股)

相 對 人 駱協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駱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駱協(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駱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駱協(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滿百歲,因行方不明,自民國49年9月12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7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等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駱協於49年9月12日因行方不明,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30日裁定准予對駱協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

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駱協陳報其生存,或知駱協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認駱協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又失蹤人駱協自49年9月12日失蹤時起,計至56年9月12日止屆滿7年,自應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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