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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葆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葆純(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李葆純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李葆純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94年5月2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李葆純於94年5月24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李葆純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李葆純之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戶籍登記薄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5月15日新北警板治字第1123849330號函、失踨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内政部移民署112年5月8日移署資字第1120057437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5月5日新北處字第1120005313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5月17日新北社老字第1120934710號函、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年5月17日新北板社字第1122036264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4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464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8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5223號函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李葆純失蹤滿3年後,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李葆純自94年5月24日失蹤,計至97年5月24日已屆滿3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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