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亡,79,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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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黃潔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受死亡宣告之人黃木生,現今尚仍存在之相關證明,併提出黃木生現今之照片1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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