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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黃潔妮 住○○市○○區○○路00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104年度亡字第103號宣告黃木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於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黃木生於民國00年0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誤以為黃木生失蹤,於期滿後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103號裁定宣告黃木生死亡在案。
然今發現聲請人之父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黃木生前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以104年度亡字第103號裁定宣告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訛。
聲請人本件主張黃木生尚生存,係因聲請人經戶政事務所告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已尋獲父親黃木生,僅因黃木生不願與家人聯繫,而尚無法與黃木生取得聯繫情,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考。
是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詢尋獲黃木生之經過,經該局函覆以黃木生已於112年8月23日晚間10時39分許,由該局大觀派出所巡邏尋獲,查獲地點為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前,經黃木生表示其不願意聯繫聲請人,但已知悉警方會將尋獲並撤尋情形通知報案人、戶長或親屬,且經黃木生於受詢問人處簽名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10月17日函暨所附尋獲(撤尋)調查筆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電腦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主張其父親黃木生現尚生存乙節,屬可採信。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4年度亡字第103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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