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抗 告 人 陳柏舟 指地送達址:新北市中和宜安○○○0 ○○○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至2樓及1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馬佳雯
住○○市○○區○○街0號10樓
相 對 人 劉佩欣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蘇雅筑 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6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另抗告人雖增列三名相對人,惟均非屬本案之相對人,所列於法不合,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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