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全事聲,22,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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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沈偉義


上列當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本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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