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李金龍
再審被告 楊誠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為送達,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