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
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
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按。
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足憑。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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