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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威宏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4萬7,466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就其中44萬7,446元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2年7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勞方林威宏工資(111年8月未發38,325元、111年9月未發28,684元、111年11月未發17,004元、111年12月未發9,298元、112年1月未發20,208元、112年2月未發18,632元、112年3月未發13,482元、112年4月未發17,057元、112年5月未發17,057元、112年6月未發10,756元)、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特休未休15,042元)及資遣費(新制資遣費241,921元),分24期給付,以112年7月20日為第1期,每個月為1期,若給付日遇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且一期未付或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以上金額合計44萬7,466元,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正。
從而,聲請人就其中44萬7,446元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未逾前開範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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