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執,114,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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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秀盆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萬8,404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⒉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林秀盆21萬8,404元(含112年1月工資1萬9,814元、112年2月工資1萬9,814元、112年5月工資6,609元、資遣費16萬1,167元、特休工資1萬1,000元),同意以自112年8月20日起按月於20日支付,分36期給付:林秀盆第1期6,094元、次月起每月6,066元,至清償為止。

對造人匯入申請人林秀盆原留薪資帳戶內。

⒊上述款項如一期未如期給付、遲延給付或一部分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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