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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黃秀卿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95,352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黃秀卿(依第二次會議:黃秀卿112.01工資19,358元、112.02工資19,358元、112.05工資6,609元、資遣費141,227元、特休工資8,800元,合計195,352元)……等8人同意以自112年8月20日起按月於20日支付,分36期給付:……黃秀卿第1期5,442元、次月起每月5,426元,至清償為止。
……對造人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
2.上述款項如一期未如期給付、遲延給付或一部分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95,35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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