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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秀桃
相 對 人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柒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退休金等爭議,於民國111年2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7萬6,700元(含資遣費、舊制退休金),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退休金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1年2月1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應給付勞方37萬6,700元。
給付方式:分12期給付,第1至11期係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1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3萬元予勞方;
第12期則於112年2月10日前給付4萬6,700元予勞方,資方均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方式為之。
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又相對人迄今未給付任何款項,亦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為據。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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