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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藍啟銘
相 對 人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
2.雙方會中確認資方於112年4月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事由與勞方等13人終止勞動契約。
3.資方同意依下列附表金額於112年5月20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全額分別給付勞方等13人:……2姓名藍啟銘、積欠工資36,000元、積欠資遣費169,500元、合計給付金額(新臺幣)205,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5,5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傳真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為證據。
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資遣費共205,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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