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執,4,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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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柯怡君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仟玖佰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資遣費事件,兩造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聲請人誤載為110年3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207,900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資遣費事件,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應給付資遣費分12期給付,金額及各期金額如附件(資遣費總計226,800元,1期18,900元),第1期金額給付日為110年8月5日,...,第12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7月5日,如有一期未到視為全部到期。」

,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件(即調解會議紀錄)、及本院電話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而相對人目前僅給付18,900元,於110年9月5日起即未給付,依上開調解內容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207,9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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