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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賀錫文
相 對 人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而相對人營業所在台北市○○區○○路0號4樓之5,聲請人之提供勞務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聲請人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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