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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林靜瑤
被 告 翔綺家麻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小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程小宸為被告翔綺家麻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翔綺家麻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董淵翔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變更為程小宸,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程小宸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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