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小,21,2023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謝金銀
被 告 吳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