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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謝金銀
被 告 吳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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