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小,31,2023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許文馨
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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