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詹亦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Lalamove外送平台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