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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詹奕甄
被 告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即Lalamove外送平台)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之後,因誤繕原告姓名而裁定更正,該項更正裁定也於112年5月26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亦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雖又質疑為何沒有開庭就要先繳納費用?經本院於112年6月27日再函覆通知提起民事訴訟必須依法先繳納裁判費,否則本院無法受理,並請儘速依法繳納裁判費等語,該項通知亦已於112年7月2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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