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78號
原 告 張俊傑
被 告 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幼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