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莊神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