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簡,79,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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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112年度勞簡字第7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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