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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郭柏宏
劉建伸
陳義汶
林昭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經查,本件係原告四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以下金額均以新臺幣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姓名 聲明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1 郭柏宏 積欠工資70,846元 特休未休工資16,875元 資遣費209,981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25,476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323,178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3,53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353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177元(計算式:3,530元-2,353元=1,177元) 2 劉建伸 積欠工資546,575元 特休未休工資96,800元 資遣費528,000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62,812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1,234,187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13,276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8,851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4,425元(計算式:13,276元-8,851元=4,425元) 3 陳義汶 積欠工資92,881元 特休未休工資833元 資遣費238,528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30,967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363,209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3,97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647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3,970元-2,647元=1,323元) 4 林昭伯 積欠工資274,194元 特休未休工資68,527元 資遣費324,600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37,783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705,104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7,71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5,14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2,570元(計算式:7,710元-5,140元=2,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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