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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鍾惠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000,000元+原領工資補償2,000,000元+職業災害補償4,000,000元=8,0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惟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3,867元(計算式:20,800元×2/3=13,867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333元(計算式:80,200元-13,867元=66,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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