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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楊佩儒
送達代收人 陳又瑄 住○○市○○區○○○路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032元(含加班費293,032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惟其中加班費293,032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133元(3,200×2/3=2,13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67元(計算式:4,300-2,133=2,16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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