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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陳孝哲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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